选举法规定选举权,选举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农村选举法的规定有哪些

村干部选举新规定1、连续担任村干部三年以上,近三年中获得并保持至少一项县级以上表彰荣誉(县级部门及以上表彰的)。2、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自觉维护村班子团结和所在村的和谐稳定。3、政策规章执行好。模范遵守国家土地、环保、计划生育等国策。在违章建筑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坚定有力。4、爱岗敬业工作好。对中心工作执行有力,服从大局。对分管工作尽心尽职,在近三年中所分管条线工作实绩在全镇(街道)位居前三分之一位次。在各项中心工作任务中主动有为,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5、带领致富本领强。带头创业,并积极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积极为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并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6、服务群众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个人的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今年,国家对农村选举工作做出调整,有些人会被取消竞选资格,而另外一些人将会被提拔重用。1、获得重用提拔的3类人2018年,农村村干部选举,国家将重点提拔重用3类人:1、毕业大学生;2、有威望、为民办实事的人;3、政绩卓著、亲民爱民的上任村干部。以上三类人群都有机会被提拔重用,这几类人若能当选,这不仅对农民来说是一件幸事,对农村发展来说更是一件大喜事!2、被取消竞选资格的5类人今年,村干部换届选举也规定,一些人将会被取消竞选资格,分别是:1、违规违纪的前任村干部;2、村痞村霸;3、坐过牢,蹲过监狱的人;4、国家条文规定不得参选的人员;5、有不良恶习(赌博吸毒)的人。以上5类人群如果当选了村干部,对农民和农村来说都是一种伤害,而且这些人当选,可能非但不能给农民谋福利,还有可能会剥夺损害更多人的利益,因此取消这些人的竞选资格非常符合农民的心意。

选举法规定选举权,选举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点: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中国国籍;

2、年龄满18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公民的选举权不会因为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原因而被剥夺,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主体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普遍性原则要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简单来说就是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在做题时,注意排除干扰项公开投票原则以及记名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2、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举

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为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4、投票制度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票

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扩展资料

中国选举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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