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对农村不公平

我们知道,在1980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来是企图不分城乡地规定全国绝大多数夫妇都只能生一个孩子。然而,“一胎化”虽然在城市推行得比较顺利,但在农村遇到了部分农民的强烈反对。因此,在1984年,政府不得不对农村的生育政策作了一些调整,主要的调整是把“一孩”改为“一孩半”,即头胎是女孩可以生第二个。198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仅为19.4%,也就是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如果真的是要控制中国人口,那么主要应该是控制农村的人口,但为什么农村的生育政策反而比城市宽松呢?就是因为在城市比较容易实行“一胎化。
在农村超生现象特别严重,其实很多老百姓不愿意超生。主要原因是
1重男轻女是几千年的思想,政府规定一胎是女孩,可以生二胎。这更说明男孩比女孩强。
2城镇居民生两个女孩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生两个女孩有政府补贴。我们农村如果有人得补贴,别人会说他得的是断子绝孙的钱。
3基层政府办公经费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变相鼓励农民超生,然后说有人举报,要罚款。大量的社会抚养费可以解决基层政府官员的高消费。
4农村超生户可以多分土地,住宅地基。可以多征地补助。这些钱比社会抚养费多许多。
我们不愿意超生,是政府和社会逼迫我们超生,我们农村有的一家5个孩子,三个大学生,负担太重了,我们也想像城市人民生一个孩子,过潇洒的日子。将来城镇居民的后代逐步减少,甚至断子绝孙,到天堂享福。可是我们的孩子还要继续去建设祖国,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贡献。
农村老百姓说,现在我们可以大量生孩子了,小学初中不要钱了,高中大学有城镇居民捐款。因为城市人民只能养一个孩子,他们钱多,没地方用,只有捐给我们。将来城镇居民的后代逐步减少,甚至断子绝孙,还需要我们农村人们去补充。
上海户口生孩子政府真的有补贴吗?1、上海户口生孩子政府真的有补贴;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生育保险保险要提供的材料。对于生孩子来说,首先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这个手册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2009年2月出台的上海市户籍政策,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第四次户籍松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吸引人才,为众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士及外地人才打开入沪之门。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户籍新政策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八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第十条 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第十四条 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