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特殊形式有哪些(下列情形属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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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特殊形式有哪些(下列情形属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一、对海关化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复议吗

1.因为复议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海关关于货物归类、认定原产地、税率缴纳、征收罚款等方面有异议时,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情况进一步进行审核调查,有助于消除误判、漏判等问题。

2.复议申请既有法律之保障,也是企业营利的追求,可以促进工商业的健康发展和海关的公平实施。

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时限和申请程序等问题。

二、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在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被申请人实际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比申请人拥有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人相比之下处于弱者地位,而实践中当复议机关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复议决定时,被申请人出于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复议决定的情况也确实存在,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得到有效保障,并严重损害了复议机关的权威性及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针对上述问题,《行政复议法》对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5、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考虑到海关属于垂直领导部门,实行上一级海关复议原则,《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关于被申请人执行问题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有所区别,但也充分体现了复议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正当理由”的确认,由被申请人提出,上一级海关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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