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法和发包方是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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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法和发包方是指谁)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和村小组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土地13年土地被征收,能得到什么补偿

1、和村小组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土地13年土地被征收,能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

2、口头协议具体实施了种地等行为视为达成了承包合同。

3、承包合同说明你有对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仍是集体所有。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经营者所有。

三、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内容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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