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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排除某些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包括: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和文件完全符合,且没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被排斥。另外,如果潜在投标人在过去的合作中表现良好,也不应被排斥。排斥潜在投标人应该是在明确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者涉嫌违反招标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的。
不可以,因为招标人如果设置限制范围,就会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所以招标人就要仔细分析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把技术标准写清楚完整,项目实现的目的及达到的指标都要写清楚,这样就可以实现招标的项目能达到性价比更好的目的。不能靠限制范围来实现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标准》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所称“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指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2、(1)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3、(2)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4、(3)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5、(4)非关境外机电产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要求必须提供ISO9000认证,否则废标的话,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该认证不是国家强制认证,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是如果把是否提供认证列入评分加分条件,则是可以的。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2、(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5、(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7、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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