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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需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原人民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对本案被告财产进行的保全措施.为避免被告转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人民法院应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在受移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原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集中管辖后可以诉讼保全。
关于财产保全,集中管辖后法院并非完全不能办理财产保全,也曾经在集中管辖法院成功保全过被告的财产。
但是除了进度较慢之外,在财产保全的标的选择上,集中管辖后执行法官可能会口头要求不能保全被告具有流动性的财产(如现金、流通股票)以及有价值的不动产,而是只能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
相关要求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影响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此外,如果在集中管辖之前,债权人已先行立案并拿到保全的,那么在集中管辖后,受理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但相应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集中管辖法院并不会因此就直接解除移送法院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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