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保密法属于和保密法属于什么类型的刑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保密法属于以及保密法属于什么类型的刑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限,由法律规定。保密法第十三条对定密权限作出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由宪法知识可知保密法属于宪法和行政法的下位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保密法是调整保密关系(指有关当事人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从内容上讲,保密法是确定、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各方因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形式上讲,保密法既包括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也包括了其他一切形式的保密法律规范。
因此,保密法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保密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它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另一种是广义的理解,保密法是一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它从法律的高度向全体公民提出了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惩治各种泄露国家秘密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保密法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点:
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
3、为完善中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4、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中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得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答: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内容构成。
??一、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观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
??四、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
??五、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抗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七、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
保密法属于我国行政法,保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属于我国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保密法属于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