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侵权责任法案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侵权责任法案例的知识,包括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侵权责任法案例(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

本文目录

  1. 有没有外观专利因为材质不同颜色不同被判不侵权的案例吗
  2. 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
  3. 一个侵权案例告诉你如何规避侵权
  4. 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解析
  6. 转载央视普法剧到自媒体侵权吗
  7. 商标侵权案例能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怎样处理

有没有外观专利因为材质不同颜色不同被判不侵权的案例吗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遵循的是整体观察判断的原则,所以你说的你们的产品和专利产品整体外观有些类似,但是每个视图都有很多的不同点,这种情形中,这些不同点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同,则要结合具体的产品和专利来判断。

你作为被控侵权一方,你的描述里面肯定有很多主观成分,所以不能只听你的描述,还要看实物。

另外颜色材质不同能否构成专利法上不同,要看他的专利设计方案有没有要求保护色彩,如果要求保护色彩了,色彩不同才会构成法律上的不同。

至于材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构成不同。

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

(2021)辽14民终376号一案:中铁九局在与天邦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其“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尽到监察责任,有过错应承担本案连带给付责任。

(2021)皖07民终63号一案:河北建设集团、建顺公司、桐辰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河北建设集团作为铜陵市黑砂河污水处理及水质提升工程二标段中标单位,将其中沥青路面浇筑工程分包给桐辰公司施工,但施工地点仍为原地点,桐辰公司只是在河北建设集团的前期施工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河北建设集团对施工现场仍然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责任承担方式,但该约定仅对两被告之间有效,并不能对抗他人,故河北建设集团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应当按百分之十予以划分。

二、如何判断施工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如事故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驾驶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道路施工引起的侵权责任事故中,施工人应当证明其在施工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结合相关裁判案例,在认定事故中施工人及受害人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施工人在施工地带周围是否摆放锥形桶、警示牌等标识,设置的标识是否明显,是否足以警示通过该路段的行人或车辆;

2、施工人是否在施工路段上采取必要的覆盖、围挡等防护措施,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受害人在驾驶时有无超速、无证驾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4、受害人在驾驶时是否对施工地段的情况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驾驶时接打电话、疲劳驾驶等可能导致驾驶时注意力集中的情形。

相关案例如下:

在(2021)黔01民终57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河南交建公司在该工地施工时,该整个路段未进行封闭,案涉投料口离人行道不远,虽然在路边立有“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的标志,但事发现场系开放区域,并紧邻人行道,其采用挡板覆盖案涉投料口而没有对其进行完全封闭的做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河南交建公司在人行道旁设置的警示牌相较于开阔且开放的施工场所而言并不明显,不足以警示路人,因此河南交建公司在施工场所采取的前述安全措施并不足以排除安全隐患。

一个侵权案例告诉你如何规避侵权

要自己原创,多写好的作品。

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解析

根据佰腾专利巴巴资深转交表示,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

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

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起诉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

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

转载央视普法剧到自媒体侵权吗

转播央视普法节目是为了更好的扩大普法教育的效果。除非央视有特别要求,严禁转载。另外在转载的时候须说明是转载央视节目,说明出处,我觉得这一行为不仅不违法,还应该得到鼓励。

商标侵权案例能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怎样处理

即使如此,进货方也应该还有谨慎审查之义务,即关键看有没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侵权责任法案例和道路施工侵权责任案例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lushi/229810.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