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法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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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法证申领程序)

本文目录

  1. 执法证申领程序
  2. 2020湖南公需科目
  3. 湖南省湘乡市委书记是什么行政级别的官
  4. 湖南省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5. 湖南省考执法证人员需要哪些条件
  6. 湖南省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7. 中国首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是

执法证申领程序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三)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定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逐级审核、复核、审定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2020湖南公需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申论》分为通用卷和乡镇卷。乡镇(街道)机关以及在乡镇(街道)工作的乡镇财政所、乡镇司法助理员、选调生等职位适用《申论》乡镇卷。考试范围详见《湖南省2019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附件6)。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还需考《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同时结合审判、检察业务工作需要考察法律适用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等能力。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考招警专业科目。报考公安机关警犬技术职位的,不考招警专业科目,自带警犬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湖南省湘乡市委书记是什么行政级别的官

1湖南省湘乡市委书记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2委书记是地方党委的一把手,担负着牵头领导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务的责任。3根据中国政府的行政级别,湖南省湘乡市委书记属于副省级官员级别。

湖南省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答:湖南省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方可实施。

湖南省考执法证人员需要哪些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湖南省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网站上公示,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按照便民原则,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事项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依法应当由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涉路行政许可,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后,属于本级决定权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涉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占用、挖掘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的通行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架设、埋设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名称;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桥梁、隧道、涵洞修复、赔补偿方案。

(五)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起止桩号;③行驶时间);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车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交《使用说明书》(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安全通行方案和防护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公路修复、赔补偿方案。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设置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非公路标志设计图和效果图(包括标志的内容、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公路赔补偿方案。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加油站申请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提交发改委、国土、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性文件;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平面布置图、设计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赔补偿方案。

(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运输货物名称;③通行线路名称;④起止地点;⑤通行时间);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运输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廊尺寸等);

4、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5、货单(包括货物名称、质量、外廊尺寸及总体轮廓图)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7、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8、公路加固、改造、赔补偿协议(草案)。

(九)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林木种类、数量;④采伐时间;⑤补种措施);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采伐地点、树种、树况、数量及价值等相关资料;

4、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5、更新补种措施、赔补偿方案。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及桥梁名称;③距桥梁距离;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

(二)现场勘验笔录;

(三)现场勘验图(有条件的还应当制作效果图);

(四)现场照片;

(五)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有工程、养护等部门签具的意见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评估报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查,对桥梁进行检测,计算承载能力,选定运输路线,制定相应的通行、加固、改造方案);

(六)初步审查意见;

(七)公路赔补偿费数额及计算清单。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分别符合下列条件、标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修复、改建公路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设计、施工方案须通过专家论证);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4、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五)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确需行驶;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4、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非公路标志设计规范、美观、安全牢固;

3、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设置期限为1年以内;

7、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申请人所属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4、按规定设置交叉道口安全警示标志;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6、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7、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运输的货物不可解体;

3、承运人具备运输能力;

4、经对选定的运输路线上的公路、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勘测、计算,确定能够安全通行;需要加固、改建的,其加固、改建方案经专家论证,确定能够安全通行;

5、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6、保障公路、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7、按照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勘测、论证、加固费和公路赔补偿费、护送费。

(九)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在年采伐量内;

4、安全采伐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保障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决定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车货总长在20m以内,车货总宽在3m以内,车货总高在4.3m以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决定机关行政印章。

第十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涉路行政许可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路路政制度行政许可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0月31日印发

中国首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是

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单独立法的空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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