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高新企业年审标准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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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
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合同书”,并交纳评级技术服务费;
(二)信用评级工作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评级机构将搜集宏观、行业等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六)召开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评级机构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评级
机构将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评或再评申请;
(八)评级机构向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报送评级结果,中心对受评企业评级结果在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示;
(九)对公示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
(十)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发生的失信违约等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中心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
A、BBB、BB、B、CCC、CC、C等符号表示,目前评级工作只受理和公示A级及以上级别,含义如下:
AAA级:信用卓越。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主要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信用尚佳。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B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BB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差,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清偿与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有风险。该类企业具有较多不良信用纪录,含有投机性因素。
B级:信用较差。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CCC级:信用很差。企业信用很差,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该类对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较小,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CC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C级:没有信用。企业无信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亏损严重,频临破产。
第十三条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4、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
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第十六条未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心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级的申报。
第十七条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申报。
第十八条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1)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中心向社会公示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中心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
况。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认定三年有效。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检时进行更换。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中心备案;中心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在组织认定推荐过程中不收费用。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服务费由申报企业自行协商负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双软企业认定区别有哪些呢,小编结合政策为大家解读如下:
一、国家政策依据不同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2、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地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政府审批部门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
2、软件企业由软件协会负责评审。
三、有效期限和年审规定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为三年,不用年审,期满后重新认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报统计和科委备案,同时在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办理减免备案。
2、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五、其他优惠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部分园区可获得10-35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有帮助,有的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有国家高新资质才能申请;
2、件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1月1日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申报条件不同
1、高新申报条件
(1)注册满一年,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软著6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等;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双软认定申报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大专以上人员占比≥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20%;
(3)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七、申报时间不同
1、国家高新申报时间:4/6月;
2、双软认定申报时间:全年可受理。
专项审计包括:
1、离任审计:针对企业高管在职期间的一系列活动开展的审查。
2、清算审计: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破产后需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情况、费用支出等一系列进行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企业高管在职期间,对于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相关的责任审查,其实这个可以包含在离任审计当中。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通过对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确定公司符合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是不是占企业营业的要求。
5、其它专项审计:如工程预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双软认证审计、软件企业专项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经费支出审计、年检审计等等。
第一条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川办函〔2018〕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四川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专家参与我省科技奖励评审、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由科技厅相关单位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专家库网络安全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科技项目评审评估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
(一)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正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4)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2.管理专家。
(1)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财务专家。
(1)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证书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上市公司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专家库入库方式。
(一)省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厅推荐。相关单位聘请的国(境)外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厅推荐。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
第十条专家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信息系统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四川省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
4.审验入库。科技厅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省外专家按双方专家库管理单位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相关要求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活动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评审项目质量和数量进行分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入库专家默认为三级。科技厅不定期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分级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4.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5.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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