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吴英非法集资案,以及吴英是谁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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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不违法,违法的是操控私募的人。
首先,私募在我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国内私募属于灰色地带,法律并没有禁止也没有批准(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所以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但其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属于极严重经济犯罪,是违法、判死刑的,比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等等。
现在的中国,正是金融发展最紧迫又最好的年代,高速发展的金融行业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私募基金也在逐渐的阳光合法化,将会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私募,很那多人觉得是违法的,其实并不然,只是现在很多违规企业打着私募的名号,挑战着法律法规的底线,毁坏着私募的名声。据统计,仅仅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涉及基金2462只,管理规模9000亿元,占行业规模的14%。
私募是否违法,私募的未来和发展,说到底,还是在于背后操作的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司法实践上也叫非吸。非吸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二是公开性,即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三是利诱性,即以高额还本付息等方式诱惑投资者;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吸纳资金。如果集资行为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而是向亲友或者公司内部吸纳资金,则不属于非法集资,社会性是非法集资行为认定的本质属性,但是向亲友或者公司内部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公司内部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默许或不作为的,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吴英案辩论的焦点就是吴英向七个亲友募集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此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为单位内部人员,也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耶]
2010年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焦英霞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进行一审判决,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维明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3年,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金。
本刊记者王坤于2011年1月17日在《哈尔滨日报》刊发深度报道《吸金黑洞的罪与罚———非法集资案件“英霞案”背后的逻辑与秩序》。
英霞案是一个群体的悲剧。但这个悲剧到目前为止的结果是,没有人亲手把它们收起来。严格说,英霞案的一审判决发生在2010年末,但公众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争议与讨论并未在2011年得以停息。尤其是随着吴英案在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自认了一个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多人更愿意将它看做一个改判的信号。这并非是对吴英本人命运反转的期待,而来自于公众对“松绑”民间融资及投资渠道多元化的渴望。
“英霞案”并没有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写进全国主流媒体的深度案件“大事记”。采访过程的异常艰难,案件手段层层相扣,分析细节疑点重重,成了案件引申出的另一个在采写上的后点。当时,所有与焦英霞案件有过直接接触的律师及家人统统回避了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为这起震惊全国的集资诈骗案笼罩上了一层神秘色彩。抛开所有取决于案件大小性质的数字不谈,从细节再次品读“英霞案”,其背后的逻辑与秩序仍具有它的典型性与非典型性。
“焦英霞”们的励志神话
【人们为什么相信她,把钱交给她,是因为这一类人都有一种不服输的执著,以及人们对她拼凑起来的某种虚拟的期待度。】
英霞集团财富神话的幻灭,现在回到焦英霞的起点时看得更加清晰。焦英霞是一个哈尔滨无人不晓的公众人物,且一审判决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哈尔滨日报》的所有被访者对焦英霞都给出了一个基本认同:一个很有能耐的神秘人物。事实上,案件前期的审理过程中被一定程度封锁了,地方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基本出现在一审判决后,对案件的报道过程也基本使用通稿。在“统一模式”的报道中,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焦英霞从一个护士开始的事业打拼,包括她在“经营”公司中动用头脑、变换花样的投资方式,她的成功,首先是因为她是一个从普通人群中走出来的成功人士,她让人们无不信从于她的个人魅力。
采访的最初阶段,记者不被允许与焦英霞见面。后来事情发生了转机,说是可以“通过关系”见一面。但最终,记者拒绝了。大量投资者向记者描摹焦英霞的细节,包括体态、语速、神情,也有人骄傲地讲述发生在焦英霞与自己身上的真实故事。这些故事有图有细节有真相,他们与焦姐交往的经历是曾让他们以为是一生的珍贵与神奇。讲述过程中,一个奇特的现象是,几乎没有人带着先入为主的判断。我们一直认为这些人在一审判决后会大骂焦英霞这个大骗子,但是没有,被访者们并没有列举种种细节以证明焦英霞的疑点,而是在讲述大量故事后反问记者:“所以你说,焦英霞怎么可能骗我们呢?”随后,他们言之凿凿:“你看着吧,她最后肯定会出来的。”
英霞案在2011年没有实质性进展,记者只是在采访案件中得知,所有被告都要继续上诉,律师被换掉,他们计划搜集更多细节。再看被称为国内“民间借贷第一案”的吴英案的主角,其实与焦英霞在励志思想与执著经历上呈现很多相似点。2011年4月,吴英二审开庭时自认了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轻罪,被她父亲大骂“没骨气,不是我的女儿”。吴英曾在未被抓前给妹妹写过一张明信片:“记得我开始懂事,我就知道自己的脾气像老爸,那么的倔,那么的要强,还很执著,为了一个目标不惜牺牲一切,但执著的结果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焦英霞与吴英的人生起点是一个平民,从某种意义上说,焦英霞同样来自社会底层。当财富的梦想在一个从底层走出的人身上得以实现,越来越多的人与其说是对焦姐深信不疑,不如说是对如法炮制财富梦想的成功而深信不疑。
最动情的是底层,最受伤的也是底层
【“英霞案”不是一个单一的个体悲剧,而是一个社会群体试图埋藏、并最终引爆的悲剧。而这个悲剧,却没有人为他们亲手收起来。】
就在稿件即将完结之时,采访到一名重要投资人,也就是后来呈现在稿件中的化名主人公“张恩宏”。张恩宏在这起案件回放的重要性在于两点:一是她的身份普通,来自社会底层,并最终处在这条复杂利益链条的最底层;二是她与焦英霞不仅从未当面接触过,而且她被吸入链条的时间恰恰在焦英霞资金链断裂、准备逃跑之前。
英霞案的投资人是一个“看不见”的庞大队伍,这其中包括形形色色的人,涵盖社会各个阶层,有教师、医生、官员、公务员、记者、白领、生意人,也包括下岗职工和低收入群体。毫无疑问,有3类群体可以看做是英霞案的受益者:掌握财富的人群、早投资早撤离的人群、不赔不赚的人群。显然,张恩宏属于3类人群以外最惨的人群,她家的全部积蓄加起来只有58万元,有一个生病的爱人和一个上学的儿子,如果张恩宏不认识焦英霞,她的家庭虽拮据,但决不至于崩溃。结果,她把所有的钱投进去后,一分钱回报没拿到,她那个天天有肉菜、带爱人进京看病的最简单的美梦也破灭了。
越是处于底层的群体,对焦英霞的迷信越深。因为他们不懂投资,只是觉得把钱放到银行里有点亏。他们不懂得规避风险,更没有任何经验,容易听信别人,因此更容易上当受骗。对这一案件背后的众多投资者来说,58万元也许只是九牛一毛。焦英霞倒了,他们拿从焦英霞那儿赚来的回报或者其他的闲钱继续这种投资,英霞案对他们的财富与身心都没有达到“伤筋动骨”的程度,但对一个视58万元为生命的人来说,英霞案无异于索命。
然而,从案件的种种取证来看,案件涉及的钱目前没有如数返还给投资者的希望。张恩宏希望能在活着的时候拿到这笔钱,这其中同样存在一个宿命的潜意识,因为即使不懂投资里面具体的事儿,她也非常清楚,焦英霞留给法庭的那笔账,一定是几经销毁的糊涂账。
是关一扇门,还是开一扇窗
【“英霞案”之后,民间融资大环境趋向宽松,这是一个希望。】
从法律层面来说,非法集资在经济发展大环境下,是一个解释缺失的“怪胎”产物。百姓手头有了一些钱,希望进行个人投资,但国内投资渠道狭窄,百姓的钱缺乏稳定、合法、高收益的渠道,这就产生了非法投资等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对百姓的正确投资引导固然重要,提供专业咨询机构,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投资也非常重要,但适合自己的投资渠道在哪里,这里依然要画一个问号。
再说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融资是一种需要,但往往在制度的夹缝中走样了,或是主观出现“英霞案”这种纯以非法集资生存的企业。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善,一些民营企业的生存缺乏资金保障,小额贷款还在起步阶段,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法制与监管体系也不完善。与经济体制相反的是,我国金融管制过于严格,民营企业需要资金,却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
2011年起,随着很多民间融资案件的反转结局,可以看出民间融资规定已经出现“松绑”。省高法规定:如果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只要能证明融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则很可能免于刑责。同时,刑侦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案的打击力度,健康的经济环境需要法制体系、金融监管体系与社会管理体系的“三重完善”。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从证据重要性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三类:
1.罪与非罪的证据(就是证明你是否犯罪的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还是其他更轻的罪?)
3.影响量刑的证据(自首、立功情节等)
具体如下:
1.罪与非罪的证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公开宣传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如果还以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那如何证明被告人非法集资呢?
言词证据:也就是口供。
这类案件的案发,一般是资金链断裂,集资人无法兑现支付本息的承诺,投资人大量报警导致案发。因此,警方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会重点问以下几个问题:
投资人是如何知道集资人的集资需求信息的?集资人是如何发布自己的融资需求信息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采用了公开宣传方式,比如网络、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
投资人和集资人是什么关系?是否是亲戚,朋友或同事?是何时认识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如果是针对的亲友单位同事,就是特定对象,就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投资人是否从集资活动中获得利息?是否保本?具体的形式是如何?集资人的运作模式?(如全额返利、分期返还、分红、借款形式)
而这些言词证据与相关的辨认笔录,工商资料,书证(如宣传手册、员工手册、ppt等),鉴定意见等,共同作为证明集资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
言词证据
为什么会借钱、投资给集资人?集资人款项的用途?是否携款潜逃,是否挥霍等?(这类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以证明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
其他证据如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银行流水和搜查、扣押笔录(这些都会重点核实集资去向,但一般会比较复杂,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固定到证明集资人非法吸存的证据,会以非法吸存罪名逮捕嫌疑人,而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资金用途,资产情况等,会在逮捕嫌疑人后“慢慢查”,比如吴英案,中晋资本徐勤案,就是以非法吸存立案和批捕,之后以集资诈骗罪起诉。)
罪轻证据
到案记录和被告人供述
包括能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证据,包括到案记录、被告人陈述等等。
鉴定意见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往往会对涉案金额和涉案公司的资产进行核算。比如涉案金额中,是否有重复投资人将同一份本金重复投资,是否把复利、利息也算入了集资金额,如果有,这些都应该扣除,在集资诈骗案中,已经归还的本金是否扣除?
另外,关于公司资产的核算,是用的成本法还是市场法,成本法只能证明资金用途,却不能证明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多案件中,仅仅以成本法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导致核算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实际价值,错误的推到出集资人不具有偿付能力。
另外,还需要综合其他各类证据,简单说到这里吧。
吴英案令人唏嘘,一审被判死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死刑,最高院复核,刀下留人,发回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判处死缓。之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继续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1.2009年被判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集资诈骗罪是可以判死刑的!
吴英集资诈骗案当年引发的社会轰动不可谓不大,判决书当时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吴英最开始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后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2009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2.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本案引发诸多关注的原因是吴英的集资方式,其只向11人借款,而且这11人都是她的亲朋好友,是否能算作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
法院认定,借款给吴英的11人,虽然与吴英早就认识,但公诉人指控他们是向东阳、义乌地区不特定的公众(如商人、公务员等)集资,吴英对此明知,因此构成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面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从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国家废除了废除了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死刑,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死刑,引发了热议。
民间融资探索之路愈发艰难该案引人思考的是,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此话题还成为当年的热门话题。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时任最高法院一级大法官。信中表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2012年2月6日,经济学家张维迎就吴英案发表的一番话更是赢得了许多企业家的共鸣和喝彩。他表示,“吴英的死刑是改革的倒退”。
3.死刑判决引发争议上诉,二审维持死刑
对于一审死刑判决,吴英提起了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院刀下留人,改判死缓
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减为无期徒刑
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2014年,吴英被减为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两年,如果考验合格,比如无故意犯罪,一般会改判无期)
继续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还可以继续减刑吗?可以,至少坐十五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好了,关于吴英非法集资案和吴英是谁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