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全文(新商标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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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全文(新商标法全文)

本文目录

  1. 新商标法全文
  2. 商标法司法解释
  3. 商标法第12条全文
  4. 专利法,商标法正式实施时间
  5.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
  6. 商标法第40条
  7. 商标法基本知识

新商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商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误导公众;

(四)不得与已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不得含有欺诈性或者欺骗性的内容。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商标注册。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商标法司法解释

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得到广泛地使用。商标的基本定义为,它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者说,商标是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一种特定的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商标法立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商标立法的又一个重要目的。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按照商标法在总则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对与我国商标管理有关的几项体制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皆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又与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一般机构不同,这两个机构是法定设立的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法定的地位。

二、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由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或者说,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三、商标的管理工作。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管理工作。

四、商标争议处理。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一、关于注册商标的法律界定。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别的标志,在市场上被广泛地使用,一些在市场上从事商事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

二、关于注册商标分类.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由于在注册商标中,因为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不同,而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使用对象是商品还是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又比如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别,又可将一部分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首先是在商标法上明确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是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商标法确定了这项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关于集体商标的法律界定.这在商标法的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主要特点为: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五、关于证明商标的法律界定。证明商标又被称为保证商标,它的作用由商标法做出限定,就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这两种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共同性,因此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规定对其是适用的,但是在注册与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12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八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二维标志一样,应当具有显着特征,以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从三维标志的特殊性出发,本条规定了不具有显着特殊、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所谓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如果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就缺乏显着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规定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三维标志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

第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所谓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电源插头的形状。如果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不仅缺乏显着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还会因独占使用而阻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因此,本条规定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三维标志的商品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

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谓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如瓷器装饰品的形状、珠宝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价值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而设计的,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因此,本条规定以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标志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

专利法,商标法正式实施时间

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新商标法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体现在我国《商标法》第1条,该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这体现了商标法三个方面的基本立法宗旨:

(一)加强商标管理

与其他权利的保护相比较,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同时,在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以行政管理性质的注册程序为前提,因此,商标法强调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使国家能够保障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又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

商标法对商标的管理首先体现为对商标权的取得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公告的商标才是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目前主管该项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立法的管理宗旨在商标保护制度发展早期表现突出,当时商标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管理目的,所以,商标的使用是强制性的。例如,在中国古代,就强制要求陶工将其姓名标示在陶器上。这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在欧洲,地方立法则要求城市统辖范围内生产的所有商品之上都要标以城市的标记,通常是城市的盾徽。手工业商人必须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加标记,并终身使用。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对社区所负的责任的一部分,是中世纪手工业行会严格的社会秩序所要求的。商人们实际上也愿意使用商标,因为中世纪的商标对商人来说还具有特殊的意义,航海贸易发达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当货物在海上遇险,而后又找到的情况下,加注了商标的货物所有人就可以主张所有权。15世纪,法国的法律就要求,工匠必须在他的所有产品上加标志,这么做不是可选择的,是必须的,以此表明他们对其产品负责。在经过官方检验和批准以后还要加印花。中国古代关于商标法律的记载中,《唐律疏议》记载着“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这说明唐代的商品上使用标志是管理者为了监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说,商标获得注册后应该加注标记,但是,现代立法往往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这一事项,如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与我国1982年《商标法》及1993年《商标法》的规定不同,后两者都将标记注册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人的一项义务来规定,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要消费者知悉这一商标,使自己的商标合法化。《商标法》现在是从权利角度定义注册商标标识的,体现了商标管理机关行政干预的弱化和对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尊重及倡扬。在美国,商标注册后是需要加注商标注册标志的,其形式是字母“r”,然后加短语“RegisteredU.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或者它的简写形式“RegU.S.Pat.andTm.Off”。这种加注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不加注,在某些情况下就无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40]其目的很明显,也是要加强注册商标的管理。

关于商标法强调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集中体现在我国《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中。该章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除此之外,商标法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还体现为对商标转让的审核管理、对商标许可的备案管理。这部分具体制度规定,本书将在商标权的内容部分进行阐释。

(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商标法立法宗旨中规定保障经营者的利益,是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加进的内容。商标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因此,相应地也应该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信誉,是使商品和服务向品牌化发展,从而提高我们民族产业的竞争力的一个有力途径。保护商标专用权集中规定在商标权权利行使方式以及商标权侵权类型和救济部分。本书将在商标权的内容与商标侵权两章进行详细分析。

(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法规定了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保障商标实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通过保护商标而方便消费者选择自己认可的商品,从而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害。在MishawakaRubber&WoolenMfg.Co.v.S.S.KresgeCo.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Frankfurter法官提出,我们是按照标记来生活的,我们也依据标记来购买商品。商标是引导购买者选择其所需的一种商品化的捷径,我们甚至也可以说,商标引导购买者决定自己需要什么。商标法要保障消费者最终获得的商品是他当初想要选择的商品,即来源于他认识中的那个生产者或服务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期待中的判定相差无几。因此,商标法客观上实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这还是一个需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考虑的问题。

商标法第40条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基本知识

一、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二、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三、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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