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招标法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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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招标法32条)

本文目录

  1. 招标法32条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

招标法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如下: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封面;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说明;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承诺书和投标人声明;

(四)投标报价和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业绩、技术、设备和人员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六)投标人承诺履行合同的文件;

(七)其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以上是招标法第32条的主要内容,该条款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评标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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