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标准,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市场经营中,不少经营者为了打击其他同类商家,通过持续打价格战的方式压垮对方,并因此抢占市场份额,一定程度内的价格战是合理的商业策略,但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标准,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网友咨询:请问低于本地成本价是否违法?但是没有低于厂家价格,因为自己是从厂家拿货的,低于本地批发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丁香律师解答:

厂家给出的价格一般指“出厂价”,肯定不是成本价。直销时的进价,和本地批发价又是两个概念,出售商品依据的是市场原则,只要不是亏本倾销,都是合法经营。倾销是指经销企业以低于自己进货成本的价格销售,本案中进货成本比本地批发价低因而导致的销售价格低,但仍然有盈利,因此不属于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丁香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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