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典当行,儋州典当行

申请典当行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申请典当行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儋州市典当行,儋州典当行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扩展资料:

2013年10月,商务部有关部门发布《关于简化典当行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明确表示要将对典当行备案工作的流程进行简化,旨在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按照这一通知要求,典当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的变更申请,可直接打印证书,然后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同时,商务部管理部门将按号段提前发放一定数量的空白典当经营许可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一.典当行的定义:

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

二.

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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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市局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

经营范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四.

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

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典当业管理,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市、县、自治县分、支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机关,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特种行业依法进行管理。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

(二)具有足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在海口、三亚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市、县、自治县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六条 企业及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典当行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行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典当行出资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资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资本金的70%,一家企业在企业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每一个人在个人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经法定验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设立典当行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第八条 设立典当行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民银行审批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凭以上两种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九条 典当行的撤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资本金,修改章程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第十一条 典当行办理下列业务:

(一)产权或使用权明确,并可以依法转让的不动产的抵押贷款;

(二)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下同)和个人的闲置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库存物资和原材料等物品的抵押贷款;

(三)金银饰品、珠宝、家用电器、古玩字画、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抵押贷款;

(四)其他可鉴别、估价、易保管物品的抵押贷款。第十二条 典当行以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办理或兼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及代收代付。第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接受以下物品作为当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物;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被质押或作担保的物品;

(三)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其他财物。第十四条 典当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可以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原典当期限。在展期内还贷的,不罚息。提前还贷的,按实贷的天数计息;当期不足10日的,按10日计息。第十五条 典当物品一律按现值估价,并按估价的50%以上确定贷款数额。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的利率,可在国家规定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50%。第十七条 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第十八条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时,应对当期满后,当户即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归属作出书面约定。

书面约定当物归属典当行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分当物;书面约定当物应当拍卖的,按照拍卖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当物发生遗失或毁损,典当行应向当户赔偿损失。第二十条 典当行临时需要资金,可以向金融机构拆入,但不得拆出。

典当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帐户。第二十一条 对典当行实行如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典当行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3倍;

(二)拆入资金的月平均余额最高为资本金的2倍;

(三)典当行对一家企业和一个自然人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分别超过资本金的50%和30%。

当地人民银行对典当行资产负债比例状况进行监控。

典当行怎么办理

典当行必须有2个法人股,该法人企业必须成立满3年,每家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每家总营业额在1500万以上每年;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开当铺需要什么条件

开当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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