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由谁负责,门前三包谁负责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主要街路的临街单位(含地下商服企业)和个体业户,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市容。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门前三包由谁负责,门前三包谁负责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的清扫,做到地面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污水等,按照要求设置统一标准的果皮箱。

(二)包绿化:负责绿地管护,保证树木、花草成活,保持绿化设施完好,无擅自占用绿地。

(三)包市容:牌匾广告无破损掉字,建筑物立面和电柱、树木、栅栏无乱贴乱画乱挂,人行道上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堆物料、乱停乱放等。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自主要街路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路边为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门前三包”责任区。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门前三包”责任状规定的任务,认真履行责任。第八条 责任单位确无人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委托承担“门前三包”应当交纳劳务费,劳务费标准双方协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人员,学习与“门前三包”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十条 负责“门前三包”工作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不得借故推托、拒绝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借故推托、拒绝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责任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达不到“门前三包”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其不改正的,处以责任单位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21日

门前三包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门前三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城管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酿溪镇人民政府、城管局、县环卫所和街道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城所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服从所在地的统一管理,由城管、工商部门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法律依据:《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第六条“门前三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城管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酿溪镇人民政府、城管局、县环卫所和街道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城所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服从所在地的统一管理,由城管、工商部门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沈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美化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与“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的规范制定、组织、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市场监督、房产、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责任人“门前三包”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第六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垃圾污物,无积水、积雪;垃圾分类并袋装,定点、定时投放;不得将垃圾等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

(二)美化绿化: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楼体粉饰;立面及玻璃橱窗内外无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现象;牌匾及亮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污浊等现象;门前绿地、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无倚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钉钉拉绳等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三)市容秩序:无门前设摊设点、占道经营、占道加工生产、乱摆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停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行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治理网格化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勤务区分级管理模式,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责任人名称、地址、范围和要求等内容。责任书应当在责任人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发生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第十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二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房产、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前三包收费合法吗

门前三包收费不合法,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门前三包,如果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管理和维护。如果属于公共地方,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和维护,由财政支出。

“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其中,包卫生,即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等;包秩序,即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门前三包”管理。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临街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对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美化”的责任制度。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道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对违规者的查处工作。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

1.临街地面无杂物、无痰渍、无粪便、无污水、无烟头、无瓜果皮核,不将垃圾等扫入道路、下水道、排水井、绿地和他人责任区;

2.地面无积水、积冰,雪后24小时内及时清除积雪;

3.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烧烤;

4.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无环境噪声污染;

5.施工工地保持现场封闭,做到围挡施工、遮盖管理,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档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施工项目竣工或者交付使用后,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防止扬尘污染。

(二)包市容秩序

1.不在店外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2.不在店外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3.不乱搭乱建、乱挖乱占;

4.不私设占道路障、地锁、灯箱、指示牌等影响通行的设施;

5.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三)包绿化美化

1.门面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围墙、门(橱)窗保持美观整洁;

2.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符合设置规定,并保持完好、整洁,保持户外灯饰美化、霓虹灯夜间亮化;

3.不践踏草地、损毁花草树木;

4.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5.不占用绿地,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第五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含围挡、围墙,下同)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前建(构)筑物外立面至道路边石区域,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区域;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区域,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区域。

“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临街地块、建(构)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告知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约定的承租人、管理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承租人、管理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待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临街地块、建(构)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内容与标准、责任区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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