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大律师,香港高等法院律师是什么意思

香港高等法院向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送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大律师,香港高等法院律师是什么意思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High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扩展资料

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

香港法院分几级,各级权限划分

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裁判法院可审理多种刑事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

区域法院是香港次于高等法院的原讼法院。香港主权移交前称为地方法院,具有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刑事审判权方面,除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区域法院审理。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可审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高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亦会聆讯来自土地审裁处和其他级别较低的司法机构的上诉案件。

3、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扩展资料

香港的法院制度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形成,带有明显的普通法国家法院制度的特点。1844年,港英政府颁布《最高法院条例》,并成立香港最高法院,标志香港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的建立。

为确保香港繁荣稳定,1997年回归后,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基本没有改变。目前,香港法院主要由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等构成。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还有数个法庭和审裁处能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这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香港法院系统

法官放走毒贩犯人追责吗

法官放走毒贩犯人追责吗

个人意见因该追责

香港高等法院英籍女法官放走毒贩,引发香港舆论哗然,香港外籍法官属历史遗留问题,还是需要慢慢加以解决。最近,香港一件涉及外籍法官“放生”犯人的案件在香港颇备受关注。港媒报道,今年66岁的英籍法官金贝理是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她错误放走了一名英国毒贩,而被广泛质疑。

事情的前因后果是这样的,涉嫌贩毒的英国籍人士约翰2019年9月在香港国际机场被香港海关截查,当场在其身上搜出3000多克可卡因,总值近500万港元。约翰声称是与他人接洽有关遗产继承的文件,并不知道自己身上藏有毒品。

去年10月,香港法庭就案件进行审讯,香港外籍法官金贝理当时质疑一些聊天记录证据的取得方式,并裁定香港执法部门在处理证据时犯错,直接“扣下”证据,表示不可呈堂,还匪夷所思地接纳了被告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香港律政司随即表示将提出上诉,并要求这位英籍法官下令毒贩约翰不得离港。不过金贝理拒绝香港律政司的请求,毒贩约翰在今年3月、即永久终止聆讯申请获批后两天,乘机离港远走高飞。

香港律政司就该案继续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法官颁布书面判词,一致改判律政司胜诉。判词认为,法庭应以是否有“表面证供”来判定证据可不可以呈堂,是否接受应交给陪审团决定,法官金贝理没有权力直接决定证据的可靠性。

判词还表示,她不应冒被告离港的风险批准保释,令香港司法公正不能彰显。香港终审法院下令,把该案发还给高院另一法官重审,并指示原讼庭可发出拘捕令。此前,另一名外籍法官麦伟德也引发“放生”毒贩的争议。上诉庭认为,在处理另外一起机场贩毒案时,他理应让陪审团通过案件的环境证据做出推断,而不应因他自行理解传闻证据后判定。

这次涉事的法官金贝理此前也曾因违法受到争议。去年12月16日,她曾在香港驾车时违反交通条例,事后警方给她的通知中明确写道:“纵使你有意认罪,仍须亲自到庭。”但金贝理并没有出庭,只通过律师表示认罪,主审裁判官判决罚款1000港元。金贝理身为法官,却不遵守法例,此事在香港社会引起不少批评。

港媒把金贝理“放生”嫌疑人称为一场“司法灾难”,连检察官当时都讽刺地对她说:“我希望你的裁决是正确的。”有香港舆论认为,这起案件不仅损害了法官的地位和尊严,也损害了公众对香港法治的信心。

现年66岁的金贝理1956年6月在英格兰出生,曾在英国公开大学取得经济学文学士学位及雷丁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2000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2013年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2016年获司法机构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庭法官。

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条例,香港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法官的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到70岁,金贝理去年到65岁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原本选择转至70岁的新退休安排。今年8月,香港上诉庭正在处理她的“放生案”上诉事宜,她在此时突然向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请辞,并将于明年8月份提早退休。

香港在回归祖国后,香港继续实行的是英美判例法系,与中国大陆的法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保留了一些外籍法官。这些外籍法官大多来自英、澳、加等英联邦成员国。一些外籍法官曾在反修例风波中,明显偏袒闹事者,引发了香港社会的不满。

当然也不能说外籍法官屁股都是歪的,有些外籍法官在香港法院的判例中还是坚持公平正义的。香港外籍法官既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就只能慢慢通过香港本地法官成长起来,补充到香港法院的队伍中加以解决。原数英国殖民地的新加坡过去也曾使用过外籍法官,现在基本上都是本地法官,所以出现的社会争议要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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