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支付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同时,另外支付部分的25%补偿金。
二、争取办理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教人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办发《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社保政策,将辞退代课教师的纳入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
三、享受离岗退养的待遇
《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原民办代课教师都在公办教育机构,和公办教师一样,长期同工不同酬。他们和公办教师的劳动对象一样,都在培养祖国的花朵,为国家培养人才。同样应该如公办教师一样享受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民师补贴的新政策规定:
1、时间期限计算: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2、工作期限计算: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建议咨询你们当地相关单位,或者咨询你们当地政府,去政府网站查下都有咨询热线。
原民办教师转正有哪些政策?
1.实施方案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
2.执行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综上所述,关于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的问题回答,建议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以上内容,对应一下,看符合哪项标准,去申请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案由
由于针对代课教师一直缺乏统一、明确及规范的管理政策,导致大量的代课教师非主动离岗。但由于经济补偿标准过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不足,从而导致很多代课教师离开教师岗位过后,生活艰辛,老无所养。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在辞退代课教师的操作程序上不够完善,加上少数地方政府刻意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导致了少数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以致多年来屡有离岗代课教师越级向上访、控告。
尽管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但由于在国家层面上还未出台针对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缴纳的可行性政策,因此,虽有部分省、市、自治区积极地在探索解决他们的问题,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和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代课教师在我们教育最艰难的时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果没有这些不计付出的代课教师,可以说中国教育就不会有如今的大好形势,而社会经济也不会如此高速发展、繁荣稳定。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离开了教师岗位,就忽略不管,必须要充分尊重他们为中国教育付出的努力、为中国教育做出的牺牲,适度补偿因为过去政策不完善导致的对他们的历史亏欠,从而能够保障他们在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使他们能在晚年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至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二、建议
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我们建议国家尽管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
(1)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如:
Ⅰ、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Ⅱ、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Ⅲ、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摊。
Ⅳ、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与时俱进,就要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关注民生、老有所养的要求,把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问题和社会养老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认真对待。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以及为地方政府解决提供指导原则及参考,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各种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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