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孕期保健有哪些(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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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孕期保健有哪些(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本文目录一览:

1、 女职工的孕期保健有哪些

2、 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3、 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

4、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的孕期保健有哪些

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的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的孕期保健包括: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

二、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一、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包括: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律师...

三、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

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

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

四、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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