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今天给各位分享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回归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我国死刑复核现状的反思、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回归
2、 我国死刑复核现状的反思
一、我国死刑政策及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
(一)死刑政策
本人认为若对死刑复核制度[1]进行论述,就必须先对我国的死刑政策进行适当的叙述。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提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现行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2]。死刑的刑事政策就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不杀,表明在目前还必须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表明了我国对死刑的慎重,其又可解释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罪行对国...
生命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是人类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与客观前提。然而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旨在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制度却被历代君主王臣奉为万能的治国之术。死刑自其随着阶级出现,国家产生而产生之后,作为对付犯罪的有力措策,地位显赫,不容置疑。直到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萨*雷?**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1764)一书的第十六节《论死刑》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死刑罚的残酷性,不公正性和不必要性,开创了批判死刑罚,限制直至废止死刑罚运动的先河。在人们对死刑的价值功能进行理性思考之后,文明社会里轰轰烈烈的废除死刑运动蓬勃发展,呼声此伏彼起,如今,世...
刑复核权的下放产生的弊端
1、造成复核程序在立法上的冲突。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轨迹可见,我国《刑诉》、《刑法》两部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院行使,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院的数个通知规定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两者之间在核准权归属问题上并不统一。虽然《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属于国家基本法,但后者作为下位法是不能修改前者的重要规定的,但这种立法技术的错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存在至今。另外,“死刑复核”作为一项审判程序,不应当由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能适用于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造成二审程序与复...
第一部分意义及历史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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