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改判案例?死刑复核权下放存在的问题?今天给各位分享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合理性的质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合理性的质疑、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析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回重审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析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回重审
2002年7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一篇题为《死刑在执行前四分钟停止》的文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死刑终审判决,给沸沸扬扬的“枪下留人”案画上了句号,但其引发的刑事法学界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热烈讨论并未停止,该事件彰显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尤其是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弊端,有关如何从程序上保障死刑复核制度的公正性以及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存废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拟就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一、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它是保证贯彻“少杀、慎杀”,防止...
2002年7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一篇题为《死刑在执行前四分钟停止》的文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死刑终审判决,给沸沸扬扬的“枪下留人”案画上了句号,但其引发的刑事法学界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热烈讨论并未停止,该事件彰显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尤其是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弊端,有关如何从程序上保障死刑复核制度的公正性以及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存废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拟就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一、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它是保证贯彻“少杀、慎杀”,防止...
死刑复核程序是基于死刑的极端严厉性和无法弥补性的特点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置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其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利,防止错判、误杀无辜,促进死刑制度向法治、文明、进步、轻缓方向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立法和实践的种种因素的制约,其价值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局限。本文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的分析检讨,着力论证了死刑复核程序应以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理念为首要价值,并提出必须遵循透明性、被动性、当事人参与性的司法权特点来重构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构想。具体而言,死刑核准权应集中至最高法院行使;设置复核机构应在最高法院行使核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以司法解释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应用。
实践中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大概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第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法院发回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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