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的知识,包括监督程序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的特点:督促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2、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3、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4、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时,无须开庭审理,只需审查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可决定是否签发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只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既减轻了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和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四)支付令的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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