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法律规定司法鉴定都做哪些项目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法律类工作包括:
一、法务类职业:
各种企业类型的法务岗、企业法律顾问
二、咨询类职业:
律师(诉讼律师、非诉讼律师)、律师助理
三、金融类职业:
风险控制与管理人员、合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务员:
1、行政执法类职业:
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边防等政府部门。
2、综合管理类职业:
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人,如省委、省政府等。
3、法官、检察官
五、其他:
仲裁员、法学教师、公证员、警察、书记员、侦探、司法鉴定人员、法律记者等。
六、非传统与法学专业对口的职业:
教育机构教师(新东方、华图)、记者(报社、电视媒体)、图书编辑、企业项目助理、人力资源专员
法院司法评估的流程
司法评估是司法鉴定中的内容,可以按照司法鉴定的流程确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面的内容中已经给出了司法鉴定的流程,这个司法评估属于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项目,所以说一切就按照司法评估的流程来进行确定。这个司法鉴定是指派有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处理的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学科。
法医临床鉴定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也就是与尸体相对应的活体。
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损伤程度
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服务,现行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个评价人体所受损伤严重程度的标准。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大级别,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小级别。
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范围。
2、伤残程度
伤残程度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人身残疾的情况。
现有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个,分别对应的是在交通事故、工伤和人身伤害中所导致的残疾,《道路交通》这个即将被废止。
伤残程度从高到底分为一到十级,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标准进行鉴定。
伤残程度相对于上面的损伤程度,偏向于为民事诉讼或调解,但实践中刑事诉讼也会参考伤残程度来考虑量刑区间。
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价因损伤、疾病等原因引起的原有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
经常与伤残紧密联系在一起。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劳动能力丧失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
4、致伤物和致伤方式鉴定
不同的物体作用在人体上会形成不同的损伤,比如刀具的切割、捅刺。火烧伤,电流伤等等等等。根据不同损伤留下的特点,推断导致损伤的工具。
致伤方式多用于骨折,比如四肢长骨的横断骨折多因为直接暴力,斜行骨折多为间接暴力,螺旋骨折多为扭转暴力等等。
5、损伤时间推断
根据皮肤组织的愈合情况,皮肤颜色变化,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等来推断皮肤损伤或者骨折损伤形成的时间。
如刚形成的擦伤,随着时间伤口结痂,痂皮的状态,脱落情况等。。
再比如,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磕碰之后会有淤青,颜色会有逐渐的变化。这个损伤1到3天左右,呈现为红色直至紫红色,3到6天左右转变为青色、绿色;一周之后进而呈现为绿色,黄色,最后逐渐消退。其原理是出血中的血红蛋白逐渐氧化、分解,变成含铁血黄素,胆红素,胆绿素的过程。
6、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在进行前面所述的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时,当损伤与原本就有的身体疾病发生重叠或者有互相影响的时候,要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这个关系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完全逆转结果。
7、生理状态和功能评定
主要包括对青少年发育程度、年龄鉴定、生育能力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性功能评定等。
8、诈伤和造作伤鉴定
诈伤即试图通过伪装某种生理功能损伤来达到伪造损伤程度或者伤残的目的,比如诈聋,诈盲,伪装失语,伪造血尿等等。
造作伤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自己或者由他人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故意的伤害,或者故意夸大、改变原有的损伤情况。
9、医疗纠纷鉴定
审查、鉴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服务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构成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等。
10、损害赔偿
有关被鉴定人受伤之后的医疗期限(误工),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还包括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残疾必需的助残工具费用等等,
值得说明的是,上面这10条是法医临床鉴定的大致内容,实践中并不完全是由法医来进行鉴定,一些是由医学会承担,一些由某些专业鉴定委员会实施,也并不是一个机构可以完成所有这些项目的鉴定,有一些鉴定项目也是密切而不进行详细区分的。
依据《决定》执业分类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开展的鉴定项目可分为三大类,和其他。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有两个司法鉴定机构体系:(1由司法部以及地方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赋职权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2)由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上述两类鉴定机构在很多方面有区别。
(一)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2005.09.29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规定,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机构住所;业务范围;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证书号码。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使用期限为五年。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使用期限;证书号码。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获得合法报酬。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依法回避;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尽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就宣示其指定的法律依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如下特点:
(1)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主要是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2)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有他们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注册固定资产、使用技术标准目录等。
(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检验鉴定项目:(一)法医类检验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物证(可以单独申报开展DNA检测)、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毒理等检验鉴定;(二)痕迹检验鉴定,包括手印、足迹、工具、枪弹痕迹、车辆痕迹和号码、玻璃制品、纺织品、锁具和钥匙、牲畜蹄迹、整体分离痕迹和其他特殊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三)理化检验鉴定,包括毒物、毒品、药品、炸药、爆炸残留物、塑料、橡胶、油漆、纤维、助燃剂和其他微量物质的检验鉴定;(四)文件检验鉴定,包括笔迹、印章、伪造货币、证件、票据、污损文件、印刷文件和打印文件等检验鉴定;(五)声像资料检验鉴定,包括场所、物证和人相等照片、录像检验,以及语音分析与识别、视听资料等检验鉴定;(六)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包括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七)心理测试,利用仪器设备对人个体进行心理分析;(八)警犬鉴别,利用警用工作犬对人个体气味进行辨识。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
县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检验鉴定项目:(一)法医类检验鉴定;(二)痕迹检验鉴定;(三)文件检验鉴定;(四)声像资料检验鉴定;(五)心理测试;(六)警犬鉴别。
上述分析可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在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厅登记,他们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领域涉及不多,鉴定范围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刑事案件的需要。
(三)关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一定的标准,筛选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涉及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双方在名录中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或摇号在名录中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鉴定人名册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2)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4)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5)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自愿退出名册的鉴定人,应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递交书面材料,经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从名册中除名。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退出。
(6)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或下级法院移送的鉴定案件后,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督办人的主要职责: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鉴定人;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按规定落实鉴定的回避事项;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通知并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随机选定鉴定人是指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同一鉴定类别的鉴定人中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人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鉴定督办人应当对该鉴定人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主持当事人重新选定鉴定人。
(7)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鉴定人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8)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9)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鉴定人行业主管给予处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由举证方,就是要求鉴定一方承担!
诉讼费才由败诉方承担!
不是什么细小问题都要有法律条款的,有的只是一般的司法规定或司法解释,鉴定费肯定是要求鉴定一方承担呀,难道对方出钱让你鉴定出来做证据证明他有罪呀。无论从公平、还是私人利益角度考虑,鉴定费肯定由鉴定方承担。
不需要戴任何仪器,在鉴定的地方是有仪器的,在疫情期间你只需要带好口罩和水等必须物品,如果在鉴定之前有特意通知你戴什么物品,那你一定要带好,但是在一班情况下,你只需要戴上手机,钥匙,水等,还有如果鉴定是要验血,那你需要空腹去参加鉴定
一、治安案件民事赔偿需要司法鉴定。二、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者鉴定人依法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三、民事赔偿要看对方的伤势来进入处罚和赔偿,伤势情况就需要司法鉴定。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有重要的意义。(1)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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