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

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意思?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内容,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2、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

3、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

4、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内容

一、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方面的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因具有“复原功能”、“预防功能”、“惩罚功能”而成为权益受害者的保护伞。环境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因为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本次《侵权责任法...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

(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是一种间...

四、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内容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内容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揭示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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