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判断,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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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判断,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本文目录一览:

1、 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判断

2、 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3、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

4、 环境侵权一审代理词

一、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1]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2]即根据第66条的规定,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受害人是有提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第66条只是表明受害人不需要就因果关系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客观证明责任而已,[3]即受害人不会因为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出现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基于此,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受害人如何提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二、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一、不同于民事侵权所具有的特殊性

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

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的内涵

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第一种概念界定。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环境法主体就其环境开发利用行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中,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三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环境侵权一审代理词

环境侵权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李**律师担任其与本案被告**荣建化学品有限公司环境侵权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对方提供的材料,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官判决时予以考虑:

(一)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虾塘受损与被告排放烟尘存在因果联系。

第一、事发后环保、渔政到场采样,送检,符合程序要求(柘林镇环保部门出具证明),结果客观公正,确定烟尘颗粒为被告新投产氯化亚铜项目所排放,烟尘浸出液成分检测为铜元素。这与被告前几个月新增氯化亚铜生产项目项目(见被告3月份提交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报告书)吻合。

对于烟尘颗粒排放量的情况原告及渔政部门也拍了照片(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可以清楚看到在植物叶子及饲料袋子上积了厚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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