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例外情形,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主要有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例外情形,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主要有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成为无权代理。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公平。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本法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比如,因为被代理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等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被代理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被代理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过失,至于被代理人在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有过失,相对人很多情况下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就有效。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1、授权表示型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然而,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686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权限逾越型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3、权限延续型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的简单例子有哪些?

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什么是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2、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71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二、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1)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2)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综上所述,表见代理是一种代理行为,我国《民法典》对其有相关规定。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行为人在表见代理行为之前,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合同相对人产生业务往来,并且被代理人承认或者虽无明确追认但已履行合同,那么此次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来判断,相对人有理由善意的认为行为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此种情形下,表见代理一般是成立的。第二、从交易的性质判断如果此次代理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与以前行为人代理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标的物相同、相似或者属于被代理人经营范围,交易量、付款方式、标的物交付方式等方面与以前的交易方式无重大差异,那么合同相对人可以善意的认为表见代理。第三、从交易时间间隔方面判断如果此次交易远远超过以前交易的时间间隔,比如以前两个月或者三个月交易一次,而此次交易距离上次交易时间较长,相对人对被代理人又不甚了解,那么适用表见代理一定要慎重。第四、从行为人出具的表明其有代理权的各种文件上来判断一般情形下代理需要有被代理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果被代理人是单位,应具备被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的资质证书等,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不仅要明确代理的事物、代理权限、代理期限,还要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盖章或者签字。如果双方之前进行过交易行为,上述内容不完全具备,但被代理人已经履行合同,那么此次合同签订虽不具备上述内容,但合同相对人任然可以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真实有效,构成表见代理;但如果属于初次进行业务往来或者交易次数很少或者交易的标的物不同、不属于被代理人的经营范围,而行为人出具的代理文件不完备,则适用表见代理要慎重。第五、从合同履行方面来判断合同签订后,是谁在与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标示。如果是被代理人履行合同,则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是行为人履行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履行合同的重要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是被代理人交付标的物2.是否是被代理人出具的各种发票3.被代理人出具的发票表明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标的物一致4.合同相对人是否以被代理人为收款方支付价款5.合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支付的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价款。6.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履行问题直接进行过磋商。三、几种常见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第一、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除合同相对人对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外;第二,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为民商事行为的,因行为人与代理人行为的不合法性,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出借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什么是表见代理,请顺便举个例子,谢谢

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法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表见代理合同、百度百科-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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