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和法院怎样认定口头遗嘱有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特殊规定有哪些以及法院怎样认定口头遗嘱有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对见证人也有限制。
2、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3、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8、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9、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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