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特殊规定有哪些(法院怎样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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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特殊规定有哪些(法院怎样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一、口头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证明怎么写

1、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对见证人也有限制。

2、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3、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8、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9、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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