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类型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类型和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行政诉讼法证据分类都有哪些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原告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还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另外提供给你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资料,供你参考: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等。
注意:本国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因为法官知法。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
注意: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
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
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不适用。
(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2)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的义务;
(3)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注意:代理人的自认存在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但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自认的撤回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注意: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存在自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关于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意:自认的撤销是效力受到阻碍;而自认的撤回则视为自认没有发生。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意: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自认,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这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1)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裁量权
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第一,要注意这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第二,需要记住在特定类型的诉讼中,倒置的具体是哪些事项,是过错,还是因果关系,还是兼而有之。比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倒置的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事项如危险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有过错等仍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注意:在简易程序中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注意它们的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仍然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二种情况的新证据必须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顺延的,交换证据之日相应顺延。
(2)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合的证言,并不需要补强;2)即使是不相当的证言,也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得到补强。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除了《证据规定》列举的可以不出庭之外的情况,其余都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意:证据推定规则适用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2)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3)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关系密切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证言的证明力并不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然也没有规定大于其他证人证言。事实上,都需要经过补强。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