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意思和技术规定适用范围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2、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1)前置审批:是你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先去审批的项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称后就要去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完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后置审批:是指对于应当予以前置审批的商事登记,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促进商事活动的迅速开展,采取先行商事登记而后进行理应前置审批的审查,它代表了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常见的科技类公司有: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科技发展等公司。
常见的文化类公司有:文化、文化传播、文化发展、影视文化等;
常见的传媒类公司有:传媒、文化传媒、广告传媒等;
常见的广告类公司有:广告、影视广告等;
常见的咨询类公司有: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财务咨询等公司;
常见的管理类公司有: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管理等公司;
常见的贸易公司有:贸易、科贸、商贸、工贸等公司;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可以创设行政许可的是:
2、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
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4、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5、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行政许可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分类方法: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机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指有权制定和修改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的机关,如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机构,如工商局、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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