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按12.5%征收。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从17%减按3%征收,实行即征即退。
二、分析详情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双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是我国的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企业计算机的软件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收入;
3、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至少超过50%。
双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税收的风险点
一、什么是“双软企业”?
“双软企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5年新变化:2015-05-27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涉税风险
1、针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不能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
3、软件企业被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优惠,但不能叠加享受优惠。
4、享受财税〔2012〕27号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条件、标准
(一)软件企业的条件、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退税
单独取得软件著作权是不能办理的,如果是在科委备案或是经过了国家的优惠政策认定的可以办理,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软件著作权退税政策是对所得税的优惠,双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优惠,这还要看你的具体情况。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退税最新政策2021
一、正文回答
软件退税最新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双软企业认定;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软件类企业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关于产品的研发及开发涉及到很多关于退税或减税的申请,是企业节约成本重要方式。
二、分析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三、软件退税要符合哪些条件?
1、发票上所列或注明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注册证完全相同,否则,增值税不能立即退还;
2、所开具的嵌入式软件发票可以分为软件和硬件发票,也可以一起发行,但要注明每种软件和硬件的比例;
3、先归档,然后申请。先交税,然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