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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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一)

本文目录一览:

1、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一

3、 新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4、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林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

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一

2010年4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0]第1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我市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审判指导思想

l、坚持."平等保护、利益均衡原则。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依法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契合点与平衡点。

2、坚持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切实落实...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

四、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协调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可以。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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