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以及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中的哪些条款属于“刺破公司的面纱”的规定

1、“刺破公司面纱”,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这一制度,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怎么是否可以任命,不用选举产生

1、都可以。一人公司的监事可以由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任命,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扩展资料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7、(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8、(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9、(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10、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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