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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2、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3、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是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不是案件的最后结论,而是为了案件得出结论,对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措施,是案件前期调查取证阶段常用的方法之一。而不是案件最终的结论。
1、不批准逮捕,一是意味着嫌疑人不够逮捕条件。
2、三是犯罪证据不足。前两种情况,拘押嫌疑人,应立即释放。
3、对于第三种情况,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找证据。证据齐全后,继续向检察院报批逮捕。
1、刑事案件拘留和延长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了调查犯罪事实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最长不超过30天。
2、延长逮捕是指在拘留期满后,如果案件尚未侦查完毕,需要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逮捕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拘留和延长逮捕都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但延长逮捕是在拘留期满后的一种延续措施。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延长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法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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