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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发起申请后,由被申请人举证。
2、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5、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7、(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8、(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可以的,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你可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依据复议法,可以查阅,每个省有实施细则,有些地方可以复印,但大部分不行,只能看。不过,你完全可以把它当作政府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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