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内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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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内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类型有哪些)

本文目录

  1.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哪些
  2. 与强制性规范一致的免责事由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哪些

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与强制性规范一致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5)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6)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7)自助行为。

(8)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9)意外事件。

(10)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这两种免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一般免责事由而致人损害,被告已经实施某种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据此,行为人应予免责。在特别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被告根本没有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外来原因作用于行为人,使行为人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损害,由此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各种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能否运用于具体案件,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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