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所有权人对遗失物是间接占有吗的问题,以及和占有被侵夺的例子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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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遗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动产。
1、遗失物之拾得,乃“发现而占有之行为也。不仅以认识遗失物为已足,且须占有之”。拾得性质上为事实行为,但遗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遗失物拾得的主观要件,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发现及占有的意思。
2、发现遗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与此同时,拾得人还须具备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如果没有占有意思,即使与物件有直接的接触,例如将手放在一块木板上而不自觉,并不发生法律上占有的效果”。
3、拾得人发现遗失物,继而进行占有,此时遗失物即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对拾得物性质的认识,贯穿于占有的整个过程。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为遗失物抑或以其为无主物,对拾得概念之构成,不生影响”。至于拾得人对于拾得物意图归还、还是意图侵占、还是意图为取得所有权而先占,均不影响“拾得”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拾得的客观要件是占有。依法律行为取得占有,是传来取得;
4、依事实行为取得占有,是原始取得。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通过事实行为取得的,是原始取得。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以本权作为基础,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仅有事实支配力,还有法律支配力。无权占有则无本权作为基础,尽管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实际支配力,但无法律支配力。因此,占有不仅是事实问题,也是价值判断问题。
在确定遗失物的归属时,应具体的是判断遗弃物的种类以及性质,也就是说遗弃物如果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那种,那么其归属也就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占有。
若属于私人所有的,对于遗失物,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但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