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适用
一、所有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绝对性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相对相邻权来说就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对所有权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3、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4、永久性
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所有权的期限。
二、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相邻权的概念及特征
相邻权指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两个以上主体
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占有人或使用人。
2、相互义务
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3、从属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二)、相邻权的意义
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设定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以下3点:
1、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相邻人行使权利时,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应为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这样互相支持和帮助,双方对不动产(包含建筑物)享有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实现,从而促进发展。
2、减少妨害,促进便利
相邻权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如相邻宅基地通行权、相邻防险关系中的权利、相邻共墙关系中的权利、相邻通风采光权等等。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有利于避免相邻各方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生活质量,促进生产生活便利。
3、加强团结,促进稳定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直接涉及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这一权利,促进邻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照应,互为便利,就能使相邻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长久稳定。
三、相邻权的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为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也比较重要的几类:
(一)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对方适当的补偿。
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二)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
多方共邻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
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四)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五)因通风、采光和噪声产生的相邻权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四、相邻权纠纷的处理
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相邻权纠纷更多的是靠尊重,相互谅解和帮助,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一一具体的规定,而且立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让大家天天去法院打官司。
处理相邻权纠纷推荐大家学习清朝宰相张英,有一天,宰相张英收到一封家书,说家里因盖房子与邻居为地皮闹起了纠纷,让张英出面说句话。张英读过家书之后,沉思了片刻,写了一封回信,信中写道:“千里家书只为墙,让出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看了信后,深受启发和教育,于是主动将院墙向后移了三尺。邻居见状后,也随之将院墙向后移了三尺。这样一来,两家院墙之间便空出了一个六尺宽的空道,这就是著名的“六尺巷”。
张英身为当朝宰相,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莫说三尺土地,即使是让邻居搬家,恐怕也不费吹灰之力。但张英不仗势欺人,不以权压人,主动说服家人先行退让,其宽大的胸怀,为后人所称道,传为美谈。
参考资料:
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第六版 法律出版社 2016
谭启平 《中国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15年3月第1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包括:业主的确定、共有部分的确定、专有部分的确定等。在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中,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民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所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
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①所有权。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往往被称为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②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③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队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