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与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是否有效?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怎样认识与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怎样认识与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界对业主委员会的定性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认定这个问题,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认识:
1、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人组织。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经费和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属于独立法人,即拥有独立意志,并能完全承担行为结果。
2、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业主团体不属于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但其行为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3、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观点认为,它只是业主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自治的机构,没有权利能力,负责对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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