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法律是如何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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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法律是如何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2、 法律是如何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

3、 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的探讨

4、 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的探讨

一、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进行规定,取代了以往的破产清算组,这成为了新法的一大亮点。设计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避免债务人对财产恶意处分,以达到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1]本文拟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三、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经实施了20年的1986年《破产法》同时废止。1986年《破产法》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只有相似的清算组。清算组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人组成,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事实证明,由于政府参与破产,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尤其是清算组履行职责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在破产财产处分中出现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愈加严重。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旧破产法实施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之上,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

四、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经实施了20年的1986年《破产法》同时废止。1986年《破产法》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只有相似的清算组。清算组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人组成,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事实证明,由于政府参与破产,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尤其是清算组履行职责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在破产财产处分中出现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愈加严重。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旧破产法实施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之上,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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