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法律行为吗?悬赏广告的报酬问题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悬赏广告的报酬问题、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悬赏广告案评释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2、 悬赏广告的报酬问题
3、 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4、 悬赏广告案评释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遗失物悬赏广告;也可以是法人,如假一赔十悬赏广告;可以是政府机关,如悬赏缉凶广告;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因其为民事行为,所以,作为悬赏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需以广而告之的方式为众人所知,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以达到让社会公众知道的程度。悬赏广告发布的方式主要有报纸、广播、电视、张贴、上网发布等。
3.相对人是不...
(一)取得报酬的资格
虽然广告相对人按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为而获得报酬是理所当然,但若存在以下因素,则有可能(由悬赏人决定)丧失请求支付报酬的资格。
(1)广告相对人曾经表示不领取报酬,但又后悔的。当然排除其第一次意思表示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做出的。这样做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悬赏人权利,以防止广告相对人的意思反反复复危害悬赏人利益。
(2)广告相对人对悬赏人达到悬赏目的负有一定法定义务,如:2004年的马*爵案件中,若提供线索的不是普通市民,而是一名执法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那么他就不具有报酬请求权。
(3)广告相对人对悬赏人达到悬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
案情简介:
据某报载,1999年1月10日,某市发生一起特大杀警抢枪案后,市公安局贴出《通告》,上面描述了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承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踊跃提供线索大胆检举揭发,对举报重要线索或抓获扭送犯罪分子的,将奖励现金5万元。"陈某看到《通告》后,怀疑这两名嫌疑人是曾把其弟扎成重伤的崔-氏兄弟。于是,陈某在嫌疑人经常出没的地方守候多日,最后将嫌疑人扭送到某派出所。事后,公安局未兑现奖励5万元。陈某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某市公安局辩称,公安局当时发出悬赏通告,目的就是为了破案,而崔某被陈某扭送来后,他一直只交代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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