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今天给各位分享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本文目录一览:

1、 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2、 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3、 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4、 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一、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案情】

2005年1月26日,周某与佳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向佳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处房屋。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佳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必须与楼书说明一致,如有违反,周某有权追究其责任。周某在购房时拿到印有“巴黎春天”字样的彩色印刷品,上写有“凯旋门的气度风光、香榭丽舍林荫大道…”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标准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及热水表等4表均出户设置。其后,佳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向周某提供了“家庭智能化项目装修指导书”,其中明确住户家已预装了数字式的水、电、煤气及热水表等4表…4表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果用户确实需要移动,请于物业联系...

二、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2007年2月4日,罗某在下班途中不慎丢失皮包一只,内含有效证件、贵重物品及现金若干。发现丢失后,罗某立即在当地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皮包者给付2000元报酬,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数天后,拾得者郑某打电话给罗某,说拾到她的皮包,但要求罗某在领回皮包时,必须按其承诺兑现给付2000元的报酬。此时罗某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适当给付500元。由此郑某以罗某不兑现承诺给付2000元报酬为由,不肯返还皮包。罗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对罗某是否应给付郑某2000元的报酬,在审理中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罗某不应给付2000元的报酬...

三、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数人中仅对评为优等或最先完成的人或团体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的人给予报酬,并且当若干行为人完成行为时,对于优等的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只享有一种期待权。由于债权人尚未确定,此时悬赏广告虽然成立却未发生法律效力,优等悬赏广告相对于其他类悬赏广告,其相同点是,悬赏广告由悬赏人发出求索条件由悬赏人规定,不同点是悬赏广告的求偿人也由悬赏人或悬赏委托人确定。这就相同于一般的广告,是一种邀约邀请,优等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广告相对人同意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只...

四、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用,绝大多数持肯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刊登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为破获“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明确表示,要对提供有关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鲁瑞庚所提供的线索,符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鲁瑞庚应按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取得悬赏报酬。

再例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将拾得物交还失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失主在遗失财产的时候,做出了给拾得人以报酬的...

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fg/12635.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