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可生诉侯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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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可生诉侯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列举)

本文目录一览:

1、 常可生诉侯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2、 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列举

3、 常见犯罪的量刑

4、 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常可生诉侯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情原告:常*生,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高村乡西贺村。被告:侯马市公安局,住所地侯马市新田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娃,局长。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常*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列举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三、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四、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石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蔡*葵,男,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任石柱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住南宾镇新开路19号。委托代理人何*明,**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智,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第三人成-勇,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与世界》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原告蔡*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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