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民事行为”规范的词语应该是“民事法律行为”,你的本意是要了解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本律师理解有这些:行使和履行合同订立后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行使和履行法定权力和义务以及依法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订立和接受或不接受遗嘱后行使和履行法定权力和义务以及依法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收养和接受收养后行使和履行法定权力和义务以及依法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依法处分自己合法物权的行为等等。再具体,就只能举例说明了:和别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后,你就像有了接受别人给你贷款的权力,也就有了偿还贷款的义务,你行使取得钱这个权利,履行还钱这个义务就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结婚以后,你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比如你用夫妻合法收入去买你自己衣服的行为,母亲给孩子给老公做饭的行为。离婚后看望孩子的行为。他人订立遗嘱将他的财产给你,你表示不接受遗产的行为。你被依法收养后,你要求你的养父母给你交学费的行为。你把你自己的合法取得的劳动报酬捐给(处分)灾区的行为。等等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活动包括什么民事活动,是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
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一个活动是否为诉讼活动,标准之一就是一方主体一定是人民法院。换言之,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一定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活动。如果人民法院的内部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活动,如讨论案情,研究案情等。
以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为例,有如下民事诉讼活动:
1、起诉受理与否,并通知当事人;
2、应当先调解,拒绝除外;
3、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告知当事人;
5、调查取证;
6、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7、查明到庭情况,或传唤或拘传,宣布法庭纪律。
8、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告相关权利义务。
9、组织法庭调查;
10、组织法庭辩论;
1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12、作出判决或裁定;
13、宣告判决。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共通要件因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而有不同。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在双方法律行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例如,买卖的价金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什么是民事活动(要例子)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活动。
简单例子:
你买东西,就有买卖合同,这就是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