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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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行政诉讼)

一、行政法3年4年5年诉讼时效

1、5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行政诉讼再审立案的期限是多久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3、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5、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6、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如下: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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