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途径的一些知识点,和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提起主体为案外人,即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之前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则需要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3.诉讼地位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起诉讼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与案件当事人形成诉讼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与原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同一诉讼地位,法院对原案件进行再审审理,但不会改变原案件的判决结果。
4.诉讼标的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第三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判文书;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标的是案外人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要求停止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虽然都是针对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的救济方式,但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提起主体、提起时间、诉讼地位和诉讼标的等方面。
不可以,因为两者本来就是不一样的。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不允许再审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申请再审;
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第三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执行异议,本来就是在不同的案件当中来确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是针对于原来的诉讼案件发起的一次新的诉讼案件,而且这个诉讼案件和当事人本人的利害关系有非常大的影响,但是申请执行异议它的主体他可以不用是原来案件中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起人就只能够是原来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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