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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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计算标准

1、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

2、《解释》明确,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恶意”。《解释》起草过程中,经征求各方意见和反复研究,认为“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

4、“实践中,构成‘故意’还是‘恶意’很难严格区分,故对‘故意’和‘恶意’作一致性解释,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

5、《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7、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提到,为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解释》将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基数的一种。同时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追究法律责任。

8、据悉,最高法近期将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准确把握《解释》条文的含义,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解释》。

二、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什么赔偿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民法以填平补偿为原则,以惩罚赔偿为例外,惩罚赔偿的适用具有法定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规定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至此,有利于通过提高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阻遏知识产权侵权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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