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变动,地役权的表现形式

地役权的变动的解释?地役权的特征?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地役权的变动、地役权的表现形式、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地役权的变动,地役权的表现形式

本文目录一览:

1、 地役权的变动

2、 地役权的表现形式

3、 地役权的从属性

4、 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的变动

地役权的变动

一、地役权的设立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以他人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二、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

二、地役权的表现形式

地役权的表现形式

1、通行地役权。

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

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

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

1、设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使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上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处分上的从属性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需役地上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转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转让。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

地役权人对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消灭,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涵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

四、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即需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让与他人,也不得以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两个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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