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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后,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免除限制,回复原有状态。地役权人占有供役地的,应将其返还供役地人。地役权人原为需役地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应由地役权人取回,并由地役权人回复供役地原状。若供役地人有继续使用工作物的必要,愿以时价购买其设置的工作物时,地役权人不得拒绝。《物权法》第169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是指当地役权设立后,受让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规定行事,否则会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让人不能随意变更地役权设定的范围和限制,必须遵守地役权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3、同时,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的受让人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保护,可以要求地役权的设定人履行地役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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