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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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

2、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简析

4、 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任何担保人主张债权吗

一、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

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其所需要编制入内的债权范围应当包括两类: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普通债权。

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

二、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简析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简析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1、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员:除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以外,现行破产法还规定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员,主要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表决权代理

3、决议程序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及裁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

四、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任何担保人主张债权吗

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任何担保人主张债权.系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申报全部债权后,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又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程序上是否必须中止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方可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的期限问题,并非禁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此类诉讼在程序上无需中止审理。但为避免因法院裁判导致同一债务双重受偿和新的纠纷产生的后果,法院的判决主文应附履行条件,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可暂时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向债权人作出相应的清偿,且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

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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