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以及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权的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法律有规定保证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吗
保证合同中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没有担保物权的多个债权人的,一般视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先查封的先受偿,轮候查封的就前面受偿剩余的部分进行清偿。
1、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由上述规定均可以看出,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必须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医院的医疗设施)。如果破产企业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则抵押本身无效,根本谈不上优先权的问题。
(2)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如,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谈不上优先权的问题。
(3)抵押物尚未灭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优先权之前已经灭失,则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对赔偿金额仍享有优先权。
(4)抵押不得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6个月-破产宣告之日)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清算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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